(2017)黑0206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玉凤与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凤,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016号原告孙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4907180784,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光辉委220组。委托代理人刘丽红(系孙玉凤之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6901210742,女,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203小区1号楼。被告马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8909032613,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江康城小区31栋2门601室。委托代理人卜华林,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46969133D。法定代表人杜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柏涛,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凤与被告马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凤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凤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玉凤负担。审判员 曹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