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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洋源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范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洋源成商贸有限公司,范孟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3227号原告周口市洋源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中段滨江国际1504号法定代表人:党东方,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675528119委托代理人智卫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范孟军,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洋源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孟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口市洋源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