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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建芳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建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2072号罪犯徐建芳,男,1986年2月7日生,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10月14日释放。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熟刑初字第010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建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7日至11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建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建芳,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005分。为此,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4月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