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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宇与李坊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宇,李坊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肖宇,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文明大道。被执行人:李坊洲,男,汉族,1969年11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东郊路东方胜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宇与被执行人李坊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坊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坊洲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三初字第1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坊洲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坊洲在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被执行人李坊洲承建的赣州开发区X-XX-X地块廉租房五标段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坊洲在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800000元整。(被执行人李坊洲承建的赣州开发区肖X-XX-X地块廉租房五标段工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