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323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693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6031-5。法定代表人张建瑞。被执行人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岩泉汽车市场4S区A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8881401-7。法定代表人俞海妙。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4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岩泉汽车市场4S区A地块、1#楼、2#楼的房产、机器设备及办公设备,因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而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340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厉子勇审 判 员 王思允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