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霖、厦门传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霖,厦门传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糖果时尚民宿,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4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霖,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传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7-309号201单元P区337室。法定代表人:郑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糖果时尚民宿,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诉讼代表人:黄慧嫔,经营者。原审被告:耿辉,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张霖与被上诉人厦门传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糖果时尚民宿、原审被告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6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霖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许 莹)审 判 员 (陈丽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傅晓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