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新法、赵瑞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211号申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现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支行)。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青年路中段地税局楼下。委托代理人李万军,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新法,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赵瑞瑞,住开封市祥符区。被执行人朱东岳,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姚凤英,住开封市祥符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祥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未有字第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申请本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为便于本案的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的人民币26824.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并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861元,申请执行分350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新法、赵瑞瑞、朱东岳、姚凤英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芳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宗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