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母怀军与青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怀军,青发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552号原告:母怀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0日,四川省旺苍县,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青发昌,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母怀军与被告青发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母怀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母怀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迪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