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执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军伟、青岛众立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恒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伟,青岛众立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恒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唐金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伟,男,回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青岛众立伟创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原青岛恒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瑞源路西侧科兴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唐文煌,总经理。被执行人:唐金杨,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二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850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9日至2016年2月26日的利息468.77万元;(二)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以尚欠本金2850万元计算的自2016年2月27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三)案件案件受理费205164元,减半收取102582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在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后,于2017年8月30日联系了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成军审判员 孙建国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