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莉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6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莉,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2012年1月26日因注射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因注射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渝0107刑初812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09克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莉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官王维丹、检察官助理杨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王莉当庭自愿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莉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莉撤回上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7刑初8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兰建恒审 判 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昆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