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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晓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静,樊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静。被执行人樊静。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与被执行人樊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14民初2991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0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