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晓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静,樊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静。被执行人樊静。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与被执行人樊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晓静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14民初2991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0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