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人代表李谟放,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春,男。你们双方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6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已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