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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县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法人代表李谟放,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春,男。你们双方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6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已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刘胜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