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付坤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坤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215号罪犯付坤,男,1967年5月8日生于吉林省白城市,蒙古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4日作出(2002)白中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6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将付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将付坤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4月、2015年2月对该犯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4个月,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8月18日止。截止2017年7月1日余刑为5年1个月17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付坤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坤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