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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吴某诉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401号原告:吴某,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启航时代广场1幢3单元30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1HD6M。法定代表人:李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西安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钧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人民陪审员  谢玉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