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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小梅、温登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梅,温登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60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梅,女,1977年8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温登程,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小梅与被执行人温登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采取了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于2017年3月27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