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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伟、黄明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黄明海,吴新光,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胡伟,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被执行人:黄明海,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吴新光,曾用名吴新镖,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被执行人:郑兴,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胡伟与被执行人黄明海、吴新光、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明海、吴新光、郑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郑兴有出入境信息,被执行人黄明海、吴新光无出入境信息,本院依法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郑兴出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伟雄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天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