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乔广秋、李桂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乔广秋,李桂荣,许长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民初17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简称方正县邮储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胜利街一委同飞小区3栋,机构代码证代码67212233-4。法定代表人:张祥凯,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鹏,男,1976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乔广秋,男,1965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李桂荣,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告:许长青,男,1966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被告乔广秋、李桂荣、许长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广秋、李桂荣、许长青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方正县邮储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乔广秋偿还借款本金25,139.75元,及利息罚息合计9,467.38元(计算至2017年05月10日),本息合计34,607.13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2.请求法院判令李桂荣偿还借款本金25,104.78元,及利息罚息合计9,352.23元(计算至2017年05月10日),本息合计34,457.01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3.请求法院判令许长青偿还借款本金25,139.75元,及利息罚息合计9,412.91元(计算至2017年05月10日),本息合计34,552.64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事实与理由:乔广秋、宫振芳、许长青种木耳需要资金。2014年02月10日,乔广秋、宫振芳、许长青分别向方正县邮储支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均为12个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乔广秋偿还借款本金24,860.25元及部分利息;宫振芳偿还借款本金24,895.22元及部分利息;许长青偿还借款本金24,860.27元及部分利息,余款未偿还。李桂荣与宫振芳系夫妻关系,宫振芳去世,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桂荣应承担给付责任,故方正县邮储支行诉至法院。乔广秋、李桂荣、许长青未出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乔广秋、李桂荣、许长青未出庭质证,视为夫妻相应的诉讼权利,方正县邮储支行所举示的借款合同、手工借据、放款单、存款单,本院认为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乔广秋、宫振芳、许长青种木耳需要资金。2014年02月10日,乔广秋、宫振芳、许长青分别向方正县邮储支行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均为12个月,年利率13.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约定不按期偿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乔广秋偿还借款本金24,860.25元及部分利息;宫振芳偿还借款本金24,895.22元及部分利息;许长青偿还借款本金24,860.27元及部分利息,余款未偿还。宫振芳与李桂荣系夫妻关系,2015年04月22日,宫振芳去世。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乔广秋、宫振芳、许长青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乔广秋、宫振芳、许长青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宫振芳与李桂荣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李桂荣亦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桂荣应承担还款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乔广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139.75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李桂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104.78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三、许长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139.75元及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00,乔广秋、李桂荣、许长青各负担395.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景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