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火怀、罗田县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火怀,罗田县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何火怀,女,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罗田县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火怀与被执行人罗田县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田县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何火怀支付人民币82192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5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