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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渭源县综合执法局与桑某某河道管理行政处罚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综合执法局,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12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某某县清源镇首阳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桑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农民,甘肃省某某县人,住某某县上湾乡樊家屲村樊家屲社。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某某县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桑某某河道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某某县综合执法局以与桑进海就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某某县综合执法局撤回申请强制执行渭综执行罚决字【2016】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渭平审判员  石 萍审判员  王 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