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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左耀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53号罪犯左耀伟,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河南省漯河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9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耀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2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45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左耀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12月6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左耀伟、王鹏飞等人自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间,长期在深圳市、惠州市、深东莞市一带使用六角锤等撬车工具,盗窃机动车辆,得手后将车辆变卖牟取赃款。其中,左耀伟参与盗窃作案16起,除5台车未作价外,其他被盗汽车共价值326.8万余元。案发后,3台被盗汽车已收缴返还。左耀伟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一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左耀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耀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