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1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仕泽、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泽,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仕泽,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3195335-8。法定代表人刘金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仕泽与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仕泽与金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金抚建设���团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