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4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娣与于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娣,于苗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377号原告:张娣,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怀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苗苗,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张娣与于苗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娣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娣撤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张娣负担。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长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