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6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成,郑国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6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15751669-7。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影院片区D1幢501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2983-3。法定代表人:易会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易会德,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陈星星,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50号5层,组织机构代码66685873-2。法定代表人:黄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郑国裕,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成、郑国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734795.7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对被执行人福鼎市盛隆商贸有限公司、易会德、陈星星、福建永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建成、郑国裕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