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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荣刚与刘维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刚,刘维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57号之一申请人:张荣刚,男,生于1974年09月07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刘维坤,男,生于1965年4月28日,住长清区。2017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5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57E**号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57E**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