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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姜战与曾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战,曾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223号原告:姜战,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曾乐,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战与被告曾乐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姜战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战撤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姜战负担。审判员  汪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