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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乐居旅游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方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乐居旅游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海南海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乐居旅游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高新技术示范区疏港南路(海南生态软件园)。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文灿,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明,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海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商务大厦2402室。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乐居旅游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居公司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方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判令:海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乐居公司支付广告6937750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364935.39元。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均没履行。2016年6月1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向相关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统查,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发出《执行悬赏公告》,但至今没有结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统查结果予以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卓斌审判员  梁 琼审判员  陈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建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