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玉英与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英,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5373号原告:郑玉英,女,195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告:陈忠,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郑玉英与被告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陈忠下落不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郑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忠偿还原告郑玉英借款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被告陈忠以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万元,约定于2015年7月25日偿还,但到期后被告陈忠没有偿还。被告陈忠未作答辩。原告郑玉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陈忠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借条经本院审查,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与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郑玉英诉称的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郑玉英与被告陈忠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郑玉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玉英借款12万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朝人民陪审员 吴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秀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夏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