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祖全与吴常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祖全,吴常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932号原告:胡祖全,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常青,男,1953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祖全与被告吴常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祖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祖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