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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立夫因与被申请人崔秀梅、王志、安红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立夫,崔秀梅,安红梅,王志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立夫,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秀梅,女,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红梅,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再审申请人马立夫因与被申请人崔秀梅、王志、安红梅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立夫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不当;二、原审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档案复印件并未认定,属于审查不清。再审申请人马立夫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崔秀梅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申请人马立夫在本案二审期间举示的银行存款回单和交易记录,仅能证实向他人汇款或存款的情况,且发生时间均在2014年4月以后,以上证据不足以证实马立夫借款用于购买王志养殖场的事实,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正确,申请人马立夫的第一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马立夫主张原审超标的查封的问题,因崔秀梅与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秀梅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100万元,崔秀梅向法院提交了相应的诉讼保全申请。在原审法院作出诉讼保全裁定后,双方诉讼期间,王志又与崔秀梅签订协议偿还了50万元借款,故原审法院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申请人马立夫的第二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马立夫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立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峰娟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季圆书记员孙杨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