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虞城县新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虞城县新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280号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南三环与郑密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建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娜娜,法务部员工。被告:虞城县新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城关镇文明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金行。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新日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星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