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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9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晓良与青岛旭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良,青岛旭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1民初1347号原告:张晓良,女,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冰,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旭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东韩村。法定代表人:袁文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良与被告青岛旭瑞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素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