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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7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鸣与苟文峰康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鸣,苟文峰,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7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鸣,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苟文峰,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康莉,女,1978年5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王鸣与苟文峰、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68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鸣于2016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苟文峰、康莉已履行146033.37元;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