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银肖与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银肖,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754号原告:何银肖,女,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桂林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英成,男,系桂林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业务经理。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住所地: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富丽财富广场*楼。经营者:肖良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何银肖与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的经营者肖良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银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英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银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073.5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日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支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1月起向被告供货日用百货数批,价值36073.57元。原来双方约定每月结款,经原告数月多次催讨,但是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付款,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经营。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何银肖的身份。2、桂林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证实原告何银肖为桂林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3、桂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木乐工商所出具的《电脑咨询单》、《经营者》、《企业基本信息》各一份,以证实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的经营者是肖良晋,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司门前镇政府宿舍500号,公民身份号码:。4、《财务对账单》原件一份,上有桂林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公章、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公章以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财务专用章,以证实2016年10月1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073.57元的事实。5、《购销合同》、《收款收据》各一份,以证实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的事实。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何银肖与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双方有买卖日用百货的交易。双方于2016年1月2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首批铺底30%,购销月结,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对账日为每月10日前核对上月时期货款,结算日为每月20日前,逾期未能对账结算的顺延至下一个对账结算日。2016年10月1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6073.57元,双方签写了《财务对账单》,上有桂林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公章、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公章以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财务专用章,还有桂平市欧来美家居用品经营部业务经理唐英成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财务负责人罗艺签字。2017年2月17日原告何银肖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返还尚欠货款36073.57元以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应返还货款36073.57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给原告何银肖(利息的计算:从2017年2月17日起以36073.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受理费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平市木乐大润发超市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2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农信志人民陪审员 李光凤人民陪审员 李祥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窦婧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