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俊佳与任伶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伶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83号原告:李某某,女,201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法定代理人:李虎,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平原县,系原告之父。被告:任伶敏,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平原,系原告之生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伶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田鹏程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士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