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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俊佳与任伶敏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伶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883号原告:李某某,女,201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法定代理人:李虎,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平原县,系原告之父。被告:任伶敏,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平原,系原告之生母。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伶敏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田鹏程人民陪审员  田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士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