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仓溢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仓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641号罪犯梁仓溢,曾用名梁开坤,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个体户,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文明中路环卫局宿舍*栋*楼。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二监区服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仓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所有的×××的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折抵罚金);对被告人梁仓溢违法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4年12月22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梁仓溢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仓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梁仓溢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累计获表扬5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梁仓溢应缴纳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840326元。因该犯已离异,其两个儿女现靠其父母抚养,且其父母年迈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靠亲友和邻居接济,现该犯无能力退赔赃款,其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08.23元,执行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万宁市民政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罪犯零花钱账户明细表、罪犯狱内月平均消费记录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仓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仓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惠琼审 判 员 未 锋审 判 员 符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旭东书 记 员 高谱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