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田伟、孟凡超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孟凡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财保130号申请人:田伟,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孟凡超,男,职业不详,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人田伟与被申请人孟凡超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凡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X区XX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室房屋(产权证号:X京X**字第XXXX号)予以保全查封。申请人田伟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凡超所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层X单元XX室房屋(产权证号:X京XX字第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人田伟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侯志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路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