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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红梅与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545号原告:王红梅,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连,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9480548R。法定代表人:任万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0852648L。法定代表人:张东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8754120838。主要负责人:王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红梅与被告周口市鑫晨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红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减半收取人民币377元,由原告王红梅负担。审 判 长  高栋明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人民陪审员  吴鹤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濮瑜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