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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德友、曾良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友,曾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友,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地址:寻乌县,被执行人曾良才,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出生,住寻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友与被执行人曾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734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曾良才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明光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曾良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曾良才至今分文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曾良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向房产、车辆、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曾良才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曾良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刘德友到庭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月生审 判 员  谢金荣代理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