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殷绍文与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绍文,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殷绍文,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负责人:张石明,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殷绍文与被执行人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6)湘02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殷绍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5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绍文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2016)湘02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县淦田镇毛坪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1日自动履行了23000元,申请执行人殷绍文自愿放弃其他债权并同意结案。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