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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祖军盗掘古墓葬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祖军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981号罪犯陈祖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原住山东省苍山县。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仪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2014)仪刑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祖军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了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祖军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陈祖军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祖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分累计达2517分。为此,2015年9月、2016年1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凭证、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14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