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飞恒与朱志威、陈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恒,朱志威,陈燕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645号原告:王飞恒,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朱志威,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燕婷,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王飞恒与被告朱志威、陈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飞恒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王飞恒负担。审 判 长 陈礼波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诗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