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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4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飞恒与朱志威、陈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恒,朱志威,陈燕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645号原告:王飞恒,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告:朱志威,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陈燕婷,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王飞恒与被告朱志威、陈燕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王飞恒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2918元,由原告王飞恒负担。审 判 长  陈礼波人民陪审员  郭文杰人民陪审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诗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