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冰、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师,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五祥(系申请执行人之夫),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09956-6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冰与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94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