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沛新、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沛新,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潘沛新,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李家河村家和路18号。申请执行人潘沛新与被执行人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沛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湖州恒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并给付申请执行人21038元,申请执行人潘沛新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13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