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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8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芳与罗昌军、刘德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芳,罗昌军,刘德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华芳,女,1971年4月14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堰溪街。被执行人:罗昌军,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142号。被执行人:刘德先,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安岚路142号。本院在执行华芳与罗昌军、刘德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昌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南关支行有存款6046.45元,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依法将该款予以冻结。现因需要窗口划拨,需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罗昌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南关支行账户xxxx内存款6046.4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