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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徒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844号原告徒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徒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徒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徒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