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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崴与平湖市当湖街道福宇快餐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崴,平湖市当湖街道福宇快餐店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868号原告:郑崴,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奕、钟凯丽,浙江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福宇快餐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中路232、2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2MA29FR3706。经营者:陈福宇,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崴与被告平湖市当湖街道福宇快餐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原告郑崴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崴支行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崴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清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