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覃祚铸、吴永朝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祚铸(曾用名覃祚金,绰号“大傻”),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藤县。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05年10月25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6月17日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永朝(绰号“阿炮”),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藤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瑞荣(绰号“阿短”),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藤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亮、刘清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伙同王某(已判刑)经密谋诈骗后,以买药为由将被害人韦某(1944年出生)骗到平南县丹竹镇君利食府桃花包厢,分���合作,设下骗局,引诱被害人韦某参与赌博,后又将被害人韦某骗到丹竹镇罗岑村猪母冲分水岭处,通过暗中操纵赌博输赢结果的方式,共骗取了被害人韦某的15300元。另外,被告人吴永朝、吴瑞荣、覃祚铸及同案犯王某的亲属于2017年5月31日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存折取款记录、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韦某的陈述,同案人王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与同伙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三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覃祚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韦某是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应对三被告人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与同伙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永朝、吴瑞荣、覃祚铸提出他们只知道诈骗所得是5300元,只对5300元负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永朝、吴瑞荣、覃祚铸与同伙诈骗被害人韦某1530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韦某的陈述、同案人王某的供述、存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至于诈骗所得如何处理,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故对被告人吴永朝、吴瑞荣、覃祚铸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覃祚铸、吴永朝、吴瑞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祚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永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吴瑞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蒙学毅审 判 员 郑 昕人民陪审员 彭国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宇金林钊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