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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6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赵建清,男,1970年3月26日生,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77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建清在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3059112600109633账户内存款。(2017)豫0482民初779-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帅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