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云祥、沈云林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林,姜云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6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云林,男,1968年03月04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姜云祥,男,1965年12月0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云林、姜云祥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任卿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云林、姜云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被告人沈云林在担任临江市四道沟镇四道沟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其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利用其妻子刘某的名义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9472.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姜云祥在担任临江市四道沟镇四道沟村村文书期间,在明知沈云林不符合国家危房改造补助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之便帮沈云林填写虚假材料并申报国家危旧房改造补助,致使沈云林骗取危房改造款19472.00元。案发后,沈云林主动将赃款19472.00元上缴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云林、姜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予以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云林、姜云祥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资金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沈云林伙同姜云祥贪污19472.00元,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全部赃款,其犯罪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云林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姜云祥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沈云林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472.00元,依法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贺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