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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633号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费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伟、刘海,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号。法定代表人:丘小广。被告: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以西。法定代表人:张世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2848.62元,减半收取21424.31元,由原告上海数码通宽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调审 判 员  王俊恩人民陪审员  谭建容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李欣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